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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0014348/2017-001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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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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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日期
2017-08-09
文号
信息名称
解读《建水县贯彻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〉实施办法》

解读《建水县贯彻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〉实施办法》

  日前,建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《建水县贯彻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(从2017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)。为便于各乡镇、各部门、紫陶从业者更好理解该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,切实做好落实工作,现就《实施办法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。

  一、出台背景

 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建水陶(瓷)土资源,传承和弘扬建水千年紫陶文化,促进建水紫陶产业发展。2014年6月1日,州人大公布施行《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2015年,建水紫陶年产值9亿元。2016年预计年产值10亿元。目前,全县登记注册的紫陶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体户达842户,其中:公司206户,个体工商户636户,从业人员近1.5万余人。全县拥有高级工艺美术师17名,中级工艺美术师 108名,助理工艺美术师 187 名,“中国陶瓷艺术大师”1名(马成林成为云南省首位获此殊荣的大师)、“中国陶瓷设计艺术师”1名、“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”15名,各级非遗传承人22人(省级4人、州级8人、县级10人)。经过近10年发展,建水紫陶已成为建水文化使者、城市名片,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点、涵盖二三次产业的特色产业。建水紫陶产业发展势头劲猛,但在生产、保护、经营、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:一是陶(瓷)土资源保护工作滞后,外流严重;二是品牌意识不强,产品更新换代跟不上市场需求;三是产业发展经费不到位;四是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手段和科学的规划、引导、监督等措施。为贯彻落实好《条例》,保护和合理利用建水陶瓷土资源,促进建水紫陶产业健康、科学、持续的发展,需对《条例》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。自2016年3月,由县紫陶产业发展中心牵头国土、住建、规划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开展《实施办法》起草工作。经三次大范围征求意见,并报州人大法工委、州政府法制办审核,反复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实施办法》。

  二、内容解读

  《实施办法》共五章(总则、保护和管理、传承和发展、法律责任、附则)三十六条。

  (一)《实施办法》制定依据

  《实施办法》根据《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》为依据。

  (二)主要内容

  1.总则(共5条)。明确了适用范围、建水陶(瓷)土资源定义、建水紫陶产业发展基本原则、管理机构。

  2.保护和管理(共19条)。对陶(瓷)土资源保护、开发、利用、管理作了具体规定。对如何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、建水紫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作了相关解释。

  3.传承和发展(共9条)。一是建立紫陶产业发展基金。每年县级财政整合资金200万元,专项用于扶持建水紫陶产业发展及奖励。二是发展紫陶产业措施。重点把建水紫陶文化产业园打造成为“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”,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、建立产业人才培养体系。三是建立表彰奖励和扶持政策。

  4.法律责任(共2条)。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部门。处罚的设定,主要以相关的法律、法规为依据,与法律、法规设定的处罚额度一致;没有参照依据的,处罚额度充分考虑了红河州的经济发展和相对人的承受能力;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。

  5.附则(共1条)。明确《实施办法》有效期限,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(从2017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)。

2017-08-09